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车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根据《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意见》、《宁夏大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规范自治区区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宁财〈资〉发〔2019〕409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务交通费用是指在银川市(含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不含贺兰县、永宁县和灵武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学校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预算、强化责任、保障公务”的原则,按照“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费用总支出确保低于改革前总支出”的要求,合理编制公务交通费用预算。
第三条公务交通费实行额度控制管理。
第四条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实行审批制度,公务交通费用使用人按照出行时间顺序填写《宁夏大学公务交通审批报销单》,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原则上公务活动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报销。
第五条公务交通费用使用人对公务交通费用支出和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六条以下费用不属于公务交通费,不占用公务交通费用额度:
(一)校内各单位参加培训、学生实习实践、组织学生活动等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在培训费、实习实践、学生活动费等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各类财政专项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市内交通费,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公务交通费用应当是真实的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变相报销,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的公务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学校各附属单位自行制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大校发〔2019〕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