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博士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结合“部区合建”和“双一流”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资助条件。资助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正式学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且人事档案转入宁夏大学统一管理。
第四条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发放办法。
(一)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手中,每年发放10个月。
(二)生活补助的发放由研究生院造册后每月统一报送计划财务处。
(三)生活补助在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期限内发放。基本学习期限已满、未能如期毕业的延期毕业研究生,将不再发放生活补助。
(四)博士研究生因休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自批准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五)因个人原因需调出人事档案的博士研究生,从人事档案调出的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
(六)因个人原因人事档案未在规定时间转入我校者,按其转入档案的下月起开始发放生活补助,对档案转入前的生活补助学校不予补发。
第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大校发〔2019〕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