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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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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工作手册

发布日期:2022-11-10

第一章 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概况

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概况

一、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简介

宁夏大学学生资助工作是以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为目标,以建立“精准资助”工作机制为抓手,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创新资助育人途径和方式,努力开创学生资助工作新局面。

宁夏大学校党委与校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于20069月,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学校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解决学生生活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为任务。经过不懈的努力,我校现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免的资助体系,实现了学校“决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社会承诺。

二、宁夏大学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校学生各项资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资助工作

1.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和管理困难学生档案;

2.负责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

3.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4.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各类社会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的评定、审核及发放工作,积极联系和争取各类社会资助;

5.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岗位设置、业务培训、管理考核及报酬核定发放等工作;

6.负责应届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7.负责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三)资助育人工作

负责受助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宁夏大学资助育人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青年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目标,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工作核心,主要强化受助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重点抓好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等工作。


宁夏大学学生资助措施简介

为了切实解决我校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同时,激励更多的优秀同学积极进取,持续进步,近年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断调整经济资助政策与措施,使之日趋合理与完善。目前,我校已经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政策性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考入宁夏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顺利入学。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学校还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一、奖学金、助学金

目前宁夏大学奖、助学金主要由政府、学校和社会企事业团体设立的多项奖学金、助学金构成,分为奖优、奖优助困和助困等三个种类,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均可按照各项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参加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

(一)助困类的助学金

助困类的助学金是以学生现阶段经济困难程度为主要评定依据,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下一阶段的学业而设立的一种经济资助形式。目前,我校设有以下几种助困类的助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贴和其他社会助学金等(如由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资助的丰田助学金、应善良福利基金会资助的应善良助学金等)。

(二)奖优助困类的奖学金、助学金

奖优助困类的奖学金、助学金是为了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此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评定依据。目前,我校奖优助困类的奖助学金主要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宁夏卓德优才奖学金等10余种。

(三)奖优类的奖学金

奖优类的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此类奖学金的评定以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为主要评定依据。目前,我校奖优类的奖学金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明德奖学金、华藏孝廉奖学金和校级综合奖学金等10种。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在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措施中,助学贷款是覆盖面最大的扶助措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小、切合实际、责任明确,是我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形式。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具体内容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四、毕业生赴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为引导和鼓励我区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对于宁夏大学毕业的宁夏籍应届毕业生在宁夏区内县以下单位工作三年以上(2014年以后毕业)给予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具体内容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98号))

五、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学生有组织地在校内外开展的有偿助教、助研、助管、劳动服务等活动。目前,我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共计450多个,有办公室助理、图书档案整理员、学生活动室管理员等多种岗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学生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

六、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规定,我校建立“绿色通道”,即对被宁夏大学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章 宁夏大学资助管理措施

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教学〔201913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相应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学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以宁夏银川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等情况。

(二)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底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一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校生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自行下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的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辅导员以适当的方式组织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候选对象;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

学院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尤其要对疑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有效办法,摸清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所确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给予答复并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学院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审批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建档

第十二条 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校与学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其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学院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断更新、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

(二)各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三)属于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证属实后,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可视其情况,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名单可不予公示;

(四)除符合第十五条第三款要求的学生外,其他学生若本人不主动申报者视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3月份对当学年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境)者;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困难认定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八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学院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3250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校资助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划拨和社会赞助,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1.国家政策规定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2.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

3.其它学生奖助学金。

第三条 奖助学金主要分为奖优类、奖优助困类和助困类等三个种类:

1.国家奖学金等奖优类的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优助困类的奖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金等助困类的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5.申请奖优助困类和助困类的奖助学金的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奖优类的奖学金的学生,其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一年级学生除外)。

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或由资助方决定。

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具体时间根据国家规定或按资助方要求决定。

第八条 评审工作程序: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各学院作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评选通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在全校公示后,国家奖助学金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奖助学金报资助方最终确定。

第九条 获奖、受助范围限制:

1.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以申请并获得一项助困类的助学金和一项奖优类或奖优助困类的奖助学金;

2.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助困类的助学金,总金额在3000元以上(包含3000元)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同类助学金的资助项目。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条 各类奖助学金均在我校计财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社会资助的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谢之情,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学校和资助方的跟踪考核。获得资助后,受助学生自愿加入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计划,按要求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受助学生志愿服务经历由学院在《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1.获得资助1000-2000元(含2000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10小时;

2.获得资助2000-3000(含3000元)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15小时;

3.获得资助3000元以上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20小时。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院对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的学习、志愿服务活动、个人消费、在校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

第十六条 学院要引导受助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并以受助学生社团组织为依托,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资助款,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2.恶意拖欠学费一学期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缓交学费或已经办理了助学贷款者除外);

3.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4.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2门(含2门)以上者;获得助学金的学生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3门(含3门)以上者;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0小时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的学生;

6.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奖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经查实用于过度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不恰当消费用途的学生;

7.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

8. 受资助学生若有退学、转学、意外死亡等情况之一的,停发资助金。休学期间暂停,待复学后可继续领取。

第十八条 按规定停发的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学院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原则上由本学院按照该奖助学金评选要求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社会各界及个人在我校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必须满足社会奖助学金项目协议的评选条件要求。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无重复规定时,获助学生应当满足两个文件的评选条件;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存在重复规定的条款时,应当以项目协议为准;当项目协议无具体要求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分高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学院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宁大校发〔2014160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必须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20%;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优先。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2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学院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宁大校发〔2014160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在分配名额时,学校将对师范、农林、水利、地理等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按秋季和春季两次进行发放。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学院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学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进行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宁大校发〔2014160号)同时废止。


宁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等文件精神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宁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信息情况;加强与县(市、区)级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情况的汇总、贷后管理及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督促学生按合同约定还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学生当年在学校获得了其它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本科生每人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3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开始付息,满三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每年12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与发放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新生: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所在学校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

(二)在校学生:

拟申请贷款学生每年6月初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学生在线系统进行网上信息注册,并下载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在校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首贷申请材料为: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学生身份证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则需双方户口本原件);

3.学生证。

借款学生申请续贷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续贷申请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 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为贷款学生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第十三条 回执确认。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函》回执寄回县(市、区)级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者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进行网上确认。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对学生贷款金额及学校回执进行审批后,向学生发放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并由结算代理机构将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扣划至高校后,剩余资金待学生将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第六章 毕业确认

第十五条 毕业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名单。学院组织、指导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信息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修改、补充个人信息,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并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学院完善贷款学生档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网上审核确认,原则上没有完成毕业确认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宁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同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工作机会和经济支持,以补充其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由学校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个人的学业,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招录学生或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校纪校规、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生个人不得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形象和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宁夏大学勤工助学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工作的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管理使用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审核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申请,按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酬金等;

4.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5.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及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由计财处进行财务监督。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来源: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每年从学生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2.在教育事业经费中,根据国家拨款学生数,按每生每年一定的标准提取经费;

3.社会资助经费;

4.其他渠道。

第九条 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岗位的酬金、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1.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2.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3.支付与勤工助学活动相关的必须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

4.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开支;

5.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和遇到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者及条件

第十条 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均可申请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的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3.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4.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五章 岗位设立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宁夏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校内单位需要临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提前三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应及时上网公布,由学生竞聘上岗。凡未预先申报而擅自聘用学生的单位,所需经费自理。

第十四条 寒暑假需要设岗的校内单位,应在放假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由设岗单位自主招聘。设岗单位在放假前一周将招聘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留校学生每人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多处上岗者中心只按一个岗位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 岗位设立原则:

1.工作任务可以由学生承担的;

2.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的;

3.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专业性质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关系紧密的;

4.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基本上不影响学生学习的;

5.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

第六章 招聘与录用

第十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设岗单位招聘录用。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设岗单位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以便学生选择应聘。

第十八条 根据设岗需要、学生个人自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等原则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申请学生如被确定录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设岗单位发布录用通知。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各单位报到上岗,不按时报到上岗者视为自动解除应聘协议。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设岗单位必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签署工作协议。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被设岗单位解聘,工作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由设岗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设岗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设岗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设岗单位应有领导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专人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设岗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设岗单位共同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劳动考核,设岗单位负责日常考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巡查。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对学生进行工作总结评比,并将评比结果以及学生表现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人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设岗单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设岗单位工作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工作总结评比较差的;

4.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或连续两学期累计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5.受到学校、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行到社会兼职打工的,不得占用上课时间和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并且向学院登记备案。各学院要对在外兼职打工的学生及时了解并加强管理。兼职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对于盗用学校名义以及学校下属机构名义组织学生参加劳务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一经发现,将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交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工资标准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小时(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七条 设岗单位于每月30日之前,填写《宁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勤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设岗单位如实填写考勤,如发现虚报、假报、瞒报、克扣等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15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高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注: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资助内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资助标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区高校毕业生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05]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3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组通[2013]144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的高校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之一:

(一)我区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二)我区选聘为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事业站所等;另外,还包括大学生村官任职的村级组织。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其中,工作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地级市辖区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属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章 基本条件、标准与方式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户口属于我区;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四)从我区所属高校毕业,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

第六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2014年秋季以后入学的毕业生,其中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2014年秋季以后执行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如实际贷款年限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贷款年限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按照实际贷款年限计算。

第七条 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方法,即: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代偿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代偿完毕。

第八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应向高校提交《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基层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聘任文件等)。

(二)服务期满后,应补交高校以下材料:就业单位提供的毕业生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岗证明、毕业证复印件、贷款合同、还款单据等,其中大学生村官还需提供其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出具的审核意见。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11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附《 年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应及时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的经费测算和编报工作,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每年预算年度开始后,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五章 管理责任与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信息库,及时掌握学生的工作变动和助学贷款还款等情况,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承担起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核的主要责任,并切实承担起对各高校、经办银行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高校需在每年6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不同时间段毕业的高校学生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所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条件审核,由自治区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年限和申请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20052006年毕业的高校学生按宁党办[2005]57号所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审核,即对自愿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7-2014年毕业的高校学生按宁政办发[2007]237号所规定的服务范围进行审核,即对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政府代为偿还;2008-2014年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签发的宁组通[2013]144号文件执行;2015年及以后的毕业生服务范围按该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注: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材料

1.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宁夏银行帐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3.任职单位的连续3年的在岗证明单位证明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及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从毕业之日算起,五年内不申请按照自动放弃处理)

4.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第三章 宁夏大学各类奖助学金一览表

名称 类型 受助金额(元/人) 资助期限(年) 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 奖优类 8000 1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优助困类 5000 1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国家助学金 助困类 3300 1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曾宪梓奖学金 奖优助困类 6000 3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宁夏卓德优才奖学金 奖优助困类 4000 1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本科生
稻盛京瓷西部开发奖学金 奖优助困类 3000 1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本科生
经叔平基金助学金 助困类 4000 1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新长城自强助学金 助困类 4000 4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丰田助学金 助困类 6000 3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应善良助学金 助困类 3500 4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和易慈善奖学金 奖优类 5000 1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本科生
感恩中国近现代科学家奖学金 奖优类 20000 1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感恩中国近现代科学家助学金 奖优助困类 10000 1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
宝钢教育奖 奖优类 10000/5000 1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综合奖学金 奖优类 1000/700/400 在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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